2021年二造造价管理科目章节高频考点及题点搭配③!
- 2021-08-06 13:57:00
- 粤建 网络
- 4014
1、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承包人 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 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 有约定,承包人请求 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 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 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 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 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计息日】
利息从 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 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 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 当事人起诉之日。
3、工程竣工日期确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 验收合格的,以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 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 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考点分析】
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计息日。
【练习题】根据相关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 )为实际竣工日期。
A.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B.转移占有工程之日
C.监理人组织竣工初验之日
D.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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