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第六章重要知识点!

2020-12-22 10:50:00
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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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正式开启,不少考生为了赢在起跑线上,早早就开始二建备考工作,粤建职校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学习二级建造师各科目,收集整理了二建各科目章节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助力考生高效备考,本文是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六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的重要知识点。
      2021年 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已正式开启,不少考生为了赢在起跑线上,早早就开始 二建备考工作, 粤建职校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备考学习二级建造师各科目,收集整理了二建各科目章节的重要知识点,希望能助力考生高效备考,本文是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六章的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的重要知识点。
2021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科目第六章重要知识点!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
      3、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依规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6、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7、住房与城乡主管部门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8、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9、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批评、检举、控告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的安全生产权利。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1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 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2、建筑特种施工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13、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4、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5、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6、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7、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1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9、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3、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5、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规采取停止供电设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h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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