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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11:00:00
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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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限为二年。

要点如下:


第六条  申请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年龄 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施工 企业主要负责人 :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建筑施工 企业项目负责人 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3.建筑施工企业 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与受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已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不再提供社保材料。

(三)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经受聘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类中选择一类。

具有机械或土建单一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换发综合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通过另一类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施工类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 可直接申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同时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 可直接申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


文件原文:

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4日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教育培训、延续、变更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申请人及受聘的建筑施工企业对申请考核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和年龄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取得注册建造师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与受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对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已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不再提供社保材料。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受聘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类中选择一类。

具有机械或土建单一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请换发综合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通过另一类安全生产考核。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应急救护基本规定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安管人员考试管理系统,依据住建部《安全生产考核要点》,确定考核标准和教材,建立全省统一考核题库并动态更新。

对安管人员考试需求量大、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安管人员考试考点。

第十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采用计算机闭卷的方式,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3年。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命题所占比重按照下表执行。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施工类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可直接申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同时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申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通过“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全国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

第三章 延续变更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类别、数量的 三类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通过其受聘企业向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证书延续,证书延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确认不良行为5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信用档案。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九条  申请考核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条  违反考核考试纪律的处理规定,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因人员变动而使得安管人员配备类别、数量不足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推行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直接委派制,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住建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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